組織章程

體育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51年9月15日起草案

中華民國51年9月會員大會通過啟用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6月6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文化大學體育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服務本校每年各項體育運動及其他相關活動為宗旨;本會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文化大學。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聯絡會員情感、促進會員互助、互勵。
  2. 協助體育系推動系務工作與活動支援。

3、協助辦理全校校內外體育賽事及其他相關活動。

4、團結本系同學之力量,凝聚向心力為本系及系友服務。

第二章、會員

第一條: 本校體育系之學生皆為當然會員,會員入校第一學期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二條: 會員如於該當學年度有休、退及轉學等上述狀況者可辦理退費。

(1) 第一學期期中考前,可退該學年度已繳會費之百分七十五。

(2) 第一學期期中考開始後至第二學期期中考前,可退該學年度已繳會費百分之五十。

(3) 第二學期期中考開始後則不予退費。

(4) 上述期中考以本校當學期行事曆表定之日期為準。

第三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1、維護系上各項榮譽。

2、均應出席系上舉辦之體育學系會員大會。

3、支援校內各項運動競賽及活動。

4、繳交會費及其他活動費用。

第四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1、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權及罷免權。

2、本會會員得享有免費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愛護本會名譽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職掌及選舉罷免權

第一條:本會設行政組織委員會,由會長一位,副會長一位,執行秘書兩位,得設總務、活動、文書、美宣、公關等各組,並由會長任命之。

第二條:本會以學生學習委員會召集人擔任指導老師,不支薪給。

第三條:本會幹部均為義務職,不支薪給。

1.本會幹部均以二、三年級同學中選之。

2.操性成績未達八十分者,及學期平均成績不及格者,不得擔任本會幹部。

第四條:本會行政組織委員會委員由會長自行聘之。

第五條:本會設監事委員會九人,前任會長、副會長、總務為當然委員,另外由 一、二、三年級各班之班級代表(共六人)擔任。

第六條:監事委員之補選:監事委員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出缺,需於兩週之內向會長遞出辭呈,經批准後,於出缺之班級選出一名新代表。

第七條:監事委員會設監事召集人一人,由前任會長擔任,監察日常行政,如遇監事委員主席因故缺席,由前任副會長擔任。若兩者皆因故缺席則由監事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八條:

1.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監事委員會為監察機構,行政組織為執行機構。

2.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罷免案之提出。

(2)聽取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3)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議決。

第九條:本會職掌:

1、監事委員會

(1)審查預算、決算及監督會務。

(2)監察行政組織工作之執行

(3)提出罷免案及接受罷免案之提出

(4)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5)訂定與修正章程

(6)其他應監察事宜

2、會長

第十二條:會長之被選舉資格

1.本會之會員。

2.學期成績平均成績75以上,操性80分以上。

3.經選務委員會之通過。

第十三條:關於會長之提名

1.若於登記會長候選人期限內無人登記參選,現任會長得依本法強制提名參選人,以維繫體育系系學會延續性。

第十四條:會長之選舉

1.由會長成立選務委員會,擔任選委會召集人,委員會成員則由本會幹部組成。

2.若兩人以上參選,則以在投票期間內由全體會員進行不記名投票,所得票數勝出者為新任會長,票數次高者為副會長,如遇票數相同時,由選委會投票選之。

3.若只有一人參選,則以投票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新任會長。

4.選務委員會,須依本法條辦理會長選舉。

第十五條:會長之罷免

1.會長於任內若有重大過失或嚴重失職行為,得依下列程序依法予以罷免。

(1)會員一百人以上簽名聯署,以書面向監事委員會提出罷免申請,監事委員會得依法於兩周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監事委員若認為會長於任內若有重大過失或嚴重失職行為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3)於臨時會員大會中,監事委員須將罷免投票提議案提出,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採無記名投票經過決議,及需於一周內舉行罷免投票。

(4)若投票人數佔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即免除會長職務。

(5)罷免選舉由監事委員會辦理。

第十六條:會長之輔選

1.會長不得以除不可抗拒因素放棄職務,否則經會員大會同意提報學校處分。

2.所謂不可抗拒因素乃退學或遭罷免等非本人意願造成之因素。

3.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及副會長缺位時,由執行秘書於一周內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及副會長至任期屆滿為止。新任會長尚未選出前,由執行秘書代行會長之職務。

第四章、各項會議決議方式

第一條:會長得依本法於每學期召開會員大會,聽取會員建議及決議重大事項。

第二條:會員大會決議方式如下:

1.提案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提案。

2.提案後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決議。

3.提案內容包括組織章程修改、會務方向、罷免案等。

第三條:監事委員會決議方式如下:

1.提案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提案。

2.提案之後以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決議。

3.提案內容包括組織章程修改、會務方向、其他重大提案等。

第四條:行政組織委員會決議方式如下:

1.活動內容、預算及一般決議。

(1)出席人數須達二分之一以上。

(2)提案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

第五章、預算審核及財務關係

第一條:監事委員會每兩月定期舉行預算審核會議,行政組織各組組長及每項活動負責人需於審核會議中提報預算表,經決議通過後主席簽名方可執行,需要指導老師簽名之預算表,財務部分可接受申請,請款範圍須在預算內。

第二條:預算之追加若於通過後於執行時發現預算不足,嚴重影響活動進行,應向預算審核會申請預算追加,經決議通過後主席簽名方可執行。

第六章、系學會會費

第一條:會員入校第一學期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應繳齊系學會費新台幣2000元整,以供系上活動舉行。

第二條:轉學生應於入學第一學期時繳交。

第三條:中低收、本人持有或父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符合其中一項資格,系費五折計算,且須提供資料證明影本由行政組織幹部簽核留存

第四條:低收入戶者,免繳系學會費須,提供資料證明影本由行政組織幹部簽核留存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監事委員會訂定與修訂章程。